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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主任代理的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勝訴
作者: 發布時間:2020-07-03 23:26:06點擊:
近日,廣泰律所收到上訴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(以下簡稱“廣發惠州惠城支行”)與被上訴人博羅縣金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金益公司”)、惠州市超暢地產房產發展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超暢公司”)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的二審判決書,廣泰律所孫思禮主任代理的金益公司勝訴。
在該案中,由于法院拍賣了被執行人超暢公司名下的兩塊土地,在支付執行費和優先受償款后仍有剩余款,故金益公司與廣發惠州惠城支行申請了參與分配,但金益公司系對涉案土地有在先查封,廣發惠州惠城支行系對拍賣剩余款有在先凍結,遂雙方對各自債權的清償順序存在著較大爭議,而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該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亦是不同。經過孫思禮主任的充分論辯,明確無論是標的物本身還是標的物對應拍賣款,均為執行標的,僅是不同階段的不同財產形式,一審、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孫思禮主任的主張,認定金益公司對執行標的的保全措施在先,依法應優先清償,從而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利益。
在該案中,由于法院拍賣了被執行人超暢公司名下的兩塊土地,在支付執行費和優先受償款后仍有剩余款,故金益公司與廣發惠州惠城支行申請了參與分配,但金益公司系對涉案土地有在先查封,廣發惠州惠城支行系對拍賣剩余款有在先凍結,遂雙方對各自債權的清償順序存在著較大爭議,而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該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亦是不同。經過孫思禮主任的充分論辯,明確無論是標的物本身還是標的物對應拍賣款,均為執行標的,僅是不同階段的不同財產形式,一審、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孫思禮主任的主張,認定金益公司對執行標的的保全措施在先,依法應優先清償,從而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利益。